武!!汉黄土坡村:{私有产权与}环境污染
(来源:奥派经济学)
文丨漫天雪
在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讨论中,有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
一种是环保主义。认为为了维持自然的原始样貌,维护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空气免受污染,反对工业化、现代化的生产行为和生活方式。
二是所谓发展主义。认为为了经济进步、安排更多就业、上交更多税收、创造更多GDP等,可以牺牲环境。一个变种是“特殊发展阶段论”,认为这段时间要发展经济,先把经济搞起来,可以牺牲环境,这是必要的代价;等经济发展起来了,再治理环境。
我们对上述两种观点都表示坚决反对。
我们坚持严格的产权原则——私有财产和先占。
大象新闻报道,武汉市新洲区黄土坡村,户籍人口585人,先后罹患癌症和白血病的村民达到了62人,大都是50岁以下的青壮年,仅2015以来就有34人患病,被人称作“癌症村”。村民怀疑,这一切与村头那家昌盛泡花碱厂的污染排放有关系。
武汉市今天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开展调查。
最终原因,我们要等待调查结果。事件总是多因一果,有的村是长寿村,有的村是癌症村,可能与两个村落有没有工业污染有关;即使其他条件相同,也可能因为两者的土壤生态、气候条件、水质、居民的生活方式等存在差异,而造成人均寿命和患病几率的不同。因此,经验调查的目的就是,找出其中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据以定案。
但是,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有一点是事件归因的基本原则,那就是私有产权,这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基础——私产原则本来就是一套定分止争的规范体系。
私有财产,是一种排他性的控制权。我的财产我做主,不允许任何人的侵犯。身体就是财产的基本原型,我的身体当然我做主。
那么,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产权之上做任何事,只要不侵犯他人的产权。这就是“互不侵犯原则”。事实上,后面这句话(只要不侵犯他人的产权)是个赘述,因为,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基本的要求就是所有人平等适用,如果你可以在别人的财产之上做某事,那么就意味着别人无法“在自己的产权之上做任何事了”,人家的产权就不完整了。所以,按照奥卡姆剃刀原则,这句话可以直接简化为: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产权之上做任何事。
这也是真正的权利问题的唯一答案:真正的权利,并不要求你积极地做什么,而是要求你不能对他人的财产做什么。
你有权在你家里的后院里裸体跳舞,这不是因为你有“裸体跳舞的的权利”,而是因为这个后院是你的财产,你在你的产权之上怎么做,没有妨害别人的产权,那么这就是你的自由和权利。
至于说,别人看到了,发现你可能是个变态,进行道德上的杯葛,那是两回事。我们界定的是产权,是伦理,是权利。
如果你行使自己的产权,对他人的产权造成了侵害,那么公正的司法必须要求你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有人说,这是对私有财产的限制。这个说法不对。私有产权并没有什么限制,它限制的是你的行动——你不能对他人的财产做什么。
环境污染,当然是一种侵权。向水流、空气中排放污染物,或者增加噪音、震动等,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实物财产,例如他的果园、养殖场、鱼塘、以及房地产等——因为这宗财产中本来包含的要素是清洁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气,这是这宗财产的行动完整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而身体是稀缺的原型,是每个人最宝贵的、直接控制的资源。
那么到底如何判断谁侵权呢?
这就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先占原则。通俗地说,先来后到。
几个著名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原则如何适用。
例如磨坊主。他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震动、噪音、粉尘。但是如果他先占了这块土地,建设了磨坊,那么他不但取得了这块土地和磨坊的所有权,而且,他就取得了这个磨坊排放上述污染的“地役权”“排污权”。那么这个时候,如果一个后来者要在他旁边修建房子或者生产,磨坊主原有的地役权是一个既定的存在,后来者在旁边建房子,就是接受了原有的受污染的环境。
这世界上没有无任何污染的纯净天堂,你不能说,我后来了,为了保障我的宁静和清新,你必须停止磨坊的生产、或者必须降低你的噪音、震动和粉尘。那你可以不来,或者通过自愿契约,掏钱让人家搬走或者降低噪音和污染。
环保主义的错误就在于,它将环保这个价值偏好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并要求所有人按照这个价值观行动,无视了私有产权和先占的原则,是对他人既有的财产权主张权利。
反过来说,如果我先在这里建造了房子或者工厂,你后来在这里建设磨坊,增加了噪音、震动、粉尘等污染,那么你就是侵权。
飞机场的案例更进一步。原有一座机场,飞机起降噪音约80分贝,飞机场取得了向周边环境排放噪音污染的地役权。如果你后来在这个范围建造房子,你就是接受了80分贝的噪音这个既定的环境,你不能因为你建造房子而让机场降低噪音。如果原有的噪音是80分贝,现在增加到了180分贝,机场构成侵权,它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或者通过自愿契约,向你付费,购买新增噪音的排放权。
如果你的房子在先,那么建造飞机场增加噪音,显而易见,就是对你的侵权。公正的司法要求它不得建造,或者,同样,根据你们之间的自愿契约,由机场向你付费购买排放权——或者给你买一套房子加一笔赔偿,将你迁走,这是另一种付费形式。只要你不同意,它就无权建设。
这些原则就是私有财产与先占。它被芝加哥学派的所谓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理论搞乱了。
科斯和德姆塞茨著名的例子中,铁路和农场主之间的产权纠纷,在他们来看是一个外部性问题,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将导向政府干预的深渊之中。事实上,外部性问题就是一个产权和先占问题。如果铁路在先,那么农场主无权主张铁路安装降噪设备;如果农场在先,那么铁路排放噪音和震动污染,就是侵权,必须赔偿农场主损失,或者通过契约方式安排。
至于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给谁无关紧要,它最终会流转到最有效率地使用它的人手中,更是胡说。产权属于谁,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事。把产权界定的权力交给政府,更是错误。这世界上并非只有金钱利益最重要,一块土地、房产,可能承载了业主的情感,外人看来市场价就是100万,可是在产权人看来它是无价之宝,给多少钱都不换。
这就已经否定了所谓的发展主义和特殊阶段论,你不能说这个建设项目和工厂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安排就业等公共目的,就要求我付出产权和健康的代价,这就是“强拆有理”;它又预设了人与人之间的效用可以客观比较的谬误,这是不允许的;谁能说情感、清新的空气没有价值,或者价值就低于经济发展、就业和所谓公共利益呢?如果经济发展了——这是为了论述方便的假设,实际上没有私有财产,就不可能有经济进步——人却如行尸走肉,或者被污染患病了,经济发展的意义何在?
认为反对空气污染就会损害经济发展,增加工业成本的说法是无稽之谈。那是你的经济发展,不是我的经济发展;谁说工业成本就不应该增加呢,难道说,奴隶制被瓦解了,一时间增加了棉花的生产成本,所以解放奴隶是错的?
第三个原则,就是严格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要认定,必须坚持严格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造成的这种伤害与污染排放之间有确凿无疑的因果关系。
概率论、抽样调查、公益诉讼等等,在这个领域中都是没有用武之地的,它必须是,已经被科学研究确凿无疑地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造成了对个体的侵害。
空气污染的排放,例如二氧化硫等,会造成对人体的伤害,我购买这所房子的时候,没有二氧化硫的空气是产权完整性的内涵之一,那么散发的臭气对我的房子形成入侵,对我的身体形成伤害,这是确定的侵犯行为。
但是,必须由原告予以举证:你必须证明,它排放的污染物,对自己行使房屋的产权完整性造成了伤害,或者对身体形成了伤害,二者之间有确凿无疑的因果关系,并且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
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报告,合法有效的诊断证明等,就是证据。
许多人出于对遭受污染侵害的人的同情,认为无需原告举证,或者哪怕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都可以要求排放方承担责任,这当然也是错的。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某种排放物对你的财产和身体造成伤害,那么要么说明这根本就不是侵权,要么就是无理取闹和敲诈,你都没有证据,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凭什么说对方侵权并要求赔偿呢?你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质疑,那么就可能它并不是因果关系,而可能是先后顺序、相关关系甚至没有关系,那么也不能认定侵权。
我们可以通过上述原则,分析武汉黄土坡村污染事件。
这家污染工厂的产权,有没有侵犯村民的房屋、身体的产权;村落的村民在先还是污染工厂在先;当初建设这家工厂时,工厂的产权人是否与村民签订了自愿的协议,购买排污权或者予以补偿;后来工厂的生产存续期间,有没有违背这个协议,增加了污染排放物;这些污染排放物与村民罹患癌症和白血病,有没有确凿无疑的因果关系;有没有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如此等等,这就是判断这件事件是非曲直的关键。
一言以蔽之,就是产权原则。
在现实中,之所以环境污染纠纷层出不穷,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违背了私有产权的原则。
地方上为了发展经济、安排就业等公共福利目标,认为开办工厂对当地居民有利。这实际上就是预设了一个前提:所谓的公共目标比私有财产更重要,个人利益要做出牺牲,以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利益,什么有利、什么不利的判定,以官方的说法为准,而不是当地居民基于私有产权和自身利益的判断。
正是由于当地政府偏离了捍卫私有产权的基本原则,才导致了污染事件和纠纷层出不穷。它对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侵犯。
也正是当地有关当局无视私有财产的原则,让污染企业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不受惩罚,因此事实上鼓励了环境污染。它同时还造成了另一个后果,打击了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既然这种行为不受惩罚,那么我何必投入环境治理的研发而增加成本呢?
更为严重的是,当资源公有化时,就为环境污染大开方便之门。既然这份资源不是私有的,而是公共的,那么公共资源的临时代管人就只愿意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榨取这份资源的租金,而不顾资源的长久资本价值。于是,他们就会时间偏好骤然升高,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污染,最大限度地盈利,而不顾环境。
因此,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私有产权界定不清,当地当局不捍卫私有财产权,甚至公有化财产。这种情况下,地方上甚至会欢迎污染企业,而更加无视当地居民的意愿,因为这不但会给他们带来显性的政绩,而且增加税收,同时还能增加罚款——当污染无法掩盖,那就罚款了事,本应给受侵犯的村民的补偿,被这样装进了国库,被他们所支配。
现实中环境问题的历史经纬非常复杂,但是无论多么复杂,都只是一个经验问题、技术问题。必须坚持私有财产和先占的原则,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历史事件中抽丝剥茧,找出真正的因果关系,进而维护正义。任何偏离上述原则的解决方案,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只会使冲突加剧,或者掩盖和拖延真正的问题。